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行时间-四川印象电广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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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年10月17日国税发〔2006〕156号)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死亡肯定有自身原因,但是房间那么大的霉味,那么狭小的空间设计,这我都是死亡的诱因,我去看了房间,幸亏小朋友没事,一家三口来上海看病的,事先咨询了酒店情况,结果父亲丧身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该出版社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是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

在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首先应分清丢失发票的责任,如是销售方的责任,应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

而如是购买方的责任,需要求对方出具丢失发票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证明,然后分下列情况处理,小编在这里做了详细整理:1、销售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

(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2、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

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

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

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区别: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

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

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发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

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发货票中的一种,专用发票是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不仅是一般的商事凭证,而且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

一般来说,专用发票的涵义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专用发票是一种经济责任证书;

一笔购销经济业务的发生,首先必须有买卖双方存在,买方同意买进货物付出货款,卖方同意卖出货物收进货款,购销业务才算发生,而最初明确买卖双方在收进和付出上的经济责任的证明书就是发票,因为发票上载明了货物品名、数量、单价、货款、买卖双方名称等内容;

(二)专用发票是一种会计核算凭证!

我们知道,进行会计核算必须有记录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而专用发票则是重要的原始凭证。

(三)专用发票是一种法律证书?

专用发票作为一种经济责任证书和会计核算凭证的同时,很自然地又成了一种法律责任证书。

如果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将会受到经济和法律上的惩罚。

(四)专用发票是一种扣税凭证;

专用发票记载的增值税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时所负担的增值税税款,纳税人可以凭借其取得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专用发票又是一种扣税凭证;